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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羅瑞蘋
被 告 李湘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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