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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晟暘光能開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富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人懿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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