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鑫吉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盈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吳孟庭律師
被 告 林恩永
林恩豪
林恩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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