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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9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9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惟該爭執事項業經法院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可稽。
聲請人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附表編號一、土地部分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高雄市 大寮區 磚子 段 無 3259-4 166.00平方公尺 1分之1 附表編號二、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房屋 層數 建築材料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3259-3地號、3259-4地號 高雄市○○區○○街00號 2層 ⑴、總面積701.43平方公尺⑵ ⑵、層次面積: ①、一層:347.05平方公尺 ②、二層:347.05平方公尺 ③、屋頂突出物:7.33平方公尺 全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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