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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高匯新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國偉
訴訟代理人 王國助
李昕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裕彰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扣除已繳1,490元,尚應補繳2,9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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