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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贏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言
原告與被告翁有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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