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勞補,256,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6號
原 告 荊建文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7萬4,000元、年終獎金5萬1,000元,共計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0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3元(4,630-3,087=1,54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