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勞補,26,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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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周育秀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國一即國宜工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375元、工資差額4,400元、延長工時工資2,25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908元,共計9,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667=333),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1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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