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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3號
原 告 丁子芸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蔡知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台幣(下同)391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萬6,5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269元(39,808-26,539=13,269),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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