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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芸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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