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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明峰
被 告 紎汛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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