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北補,647,2023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單美蓁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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