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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譚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772元 自110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772元 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772元 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2,316元 自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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