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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葉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009元 民國110年12月29日 16% 002 2,008元 民國111年1月29日 16% 003 2,008元 民國111年3月1日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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