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208,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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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溫昱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790元 110年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788元 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788元 110年4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788元 110年5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788元 110年6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788元 110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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