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351,2023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涂文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892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釋明文件: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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