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384,2023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孫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孫彥吉於民國110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