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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李美靜
李坤哲
陳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美靜邀同債務人李坤哲、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1,91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美靜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坤哲、陳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918元 李坤哲、李美靜、陳美惠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1 新臺幣111,918元 李坤哲、李美靜、陳美惠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918元 李坤哲、李美靜、陳美惠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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