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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呂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5%(即新台幣參仟壹佰零肆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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