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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楊詠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收據金額與聲請狀聲證四所列之金額不符,請重新提出確切之金額計算表及請求金額。
二、就怪手、推土機、吊車、存證信函等補提單據。
三、完整之土地租賃契約影本(原提出之租約遺漏第五條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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