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046,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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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新台幣) 001 91,085元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14.4 1,200元 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 14.53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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