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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青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禾謙
人
債 務 人 李晨益(原名:李清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壹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3,813,803元 112年3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3.36%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7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97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 3.485% 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8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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