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102,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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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孔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329元 自民國93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9,377元 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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