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吳婉婷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94%機動計付;
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詎相對人吳婉婷自112年1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11,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廿一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660元 吳婉婷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28日止 年息5.4% 001 新臺幣111660元 吳婉婷 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 年息6.48% 001 新臺幣111660元 吳婉婷 自民國112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