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426,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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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俊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俊鴻於109年11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642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396元 林俊鴻 自民國110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 002 新臺幣135320元 林俊鴻 自民國110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396元 林俊鴻 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135320元 林俊鴻 自民國110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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