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526,202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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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2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三、債務人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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