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賴科呈即呈佳工程行
賴佳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19,361元 自112年2月5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3.16% 自112年3月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6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9計算,另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