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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債 權 人 馨華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宜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馨華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吳宜珍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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