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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債 權 人 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玉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梅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權人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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