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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65號
債 權 人 蔡慶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嘉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損害賠償債權金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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