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875,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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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梁博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一)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零肆元(二)新台幤貳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二)一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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