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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泰鑫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人
債 務 人 蔡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29,233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4.17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7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295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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