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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劉玲玉(即吳敏生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200 002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110 003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62 004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74 005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155 006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96 007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243 008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235 009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235 010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02 011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 19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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