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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1966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包啟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扣押債務人所有於第三人新興郵局之帳戶存款,惟上開存款帳戶為債務人領取老人補助之帳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之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帳戶),經本院以112年11月23日司執心字第131966號執行命令扣押,據第三人於112年11月27日回覆扣得新臺幣(下同)1,980元在案。
又債務人於113年1月16日具狀聲明系爭帳戶為其領取老人補助款帳戶,惟經本院審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自扣押時回推,系爭帳戶於112年11月8日有晶卡窗存10,000元入戶,於112年11月10日有消費回饋43元入戶,於112年11月23日有網路轉帳1,628元入戶,均非前揭規定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是以本件扣押所得1,980元屬得為強制執行範圍,債務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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