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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1068號
債 權 人 閆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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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柏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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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沛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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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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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據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提出債權計算書以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另經電詢債權人後其表示因執行不到錢,所以不繳交執行費,有電話記錄一紙附卷可憑。
綜上所述,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執行費,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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