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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82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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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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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翁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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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4號審理中,尚未經裁定免責或不免責等情,有消債事件查詢結果、本院民事裁定等件附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於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裁定確定前,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件債權人於112年12月18日具狀為本件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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