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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242號
債 權 人 謝昀諺
債 務 人 陳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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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車牌為000-0000號汽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車牌為000-0000的汽車一部(下稱系爭汽車),惟系爭汽車所在位置不明,故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函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系爭汽車的實際存放地點,該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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