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36542,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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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4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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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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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原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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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玄利工程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1樓,另查債務人於屏東崇蘭郵局開戶,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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