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36794,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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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7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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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文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瑞麟(歿)、謝木順(莫)、謝春生即謝木順之繼承人、蔡謝金花即謝木順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等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涂瑞麟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債務人謝木順已歿,其繼承人謝春生、蔡謝金花設籍屏東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二紙在卷可查,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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