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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8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市○○區○○路0號1、2、12、1 3、14、15、16樓
代 理 人 黃麗蓉 住○○○○○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廖慶城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岡山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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