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37537,2023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5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聖清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聖清所有不動產及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路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均在高雄市路竹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