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37869,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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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86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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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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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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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點點心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3樓之2、23樓之3,另查債務人於湖內郵局開戶,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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