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0331,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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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3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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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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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蕙美即郭致寧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於110年4月2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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