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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91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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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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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侯李伍妹(民國100年10月27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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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
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074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100年10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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