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4434,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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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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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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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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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惟經本院職權查得之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00街00巷0號,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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