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4810,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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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481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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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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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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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營利所得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經查,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54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就債務人許至豪對於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營利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經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許至豪。

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業並無營利所得債權之可言。

準此,本院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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