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5591,2023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59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麗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陳麗雪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978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陳麗雪業已於本件聲請執行前即111年9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則本件因債務人陳麗雪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陳麗雪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

三、綜上所述,本件對債務人陳麗雪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