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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異議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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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林青蓉
權人 5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簡國俸執行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6號之相對人林青蓉所申報之債權,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而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1.查相對人林青蓉經本院通知後,於112年9月4日具狀出111年3月14日匯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予債務人之匯款單影本,經核屬實。
2.次查,相對人林青蓉於112年12月18日到院調查時稱債務人是其女婿,說他週轉不靈來找我借錢,我以匯款借他,沒有簽借據,但有說一定要還我等語(見112年12月18日調查筆錄)。
另債務人於同日接受本院調查之證述,有債務人問題還擔任獅子會長是因為已經答應別人了,擔任會長這件事,都是幾年前已經安排好的。
我大約捐了10萬元,繳了5萬元費用,獅友私下的聚會,都是由會長支付,均款10萬元就是從岳母借款這裡來的等語(見112年12月18日債務人調查筆錄)。
上開內容,參酌以本院前向高雄第一獅子會函查結果,債務人係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擔任該會會長與相關財物匯款記錄等情,核無不合。
3.綜上,足以堪信相對人之債權存在為真實,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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