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0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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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周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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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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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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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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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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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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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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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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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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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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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於中國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另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新光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30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23,78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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