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債 葉春萬
務人
代 理 人 吳勁昌律師
代 理 人 馬涵蕙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第一頁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權人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第二頁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第三頁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 琄
相對人即債 林素華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葉春全
權人 樓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 林忠志(即葉麗美之繼承人)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第四頁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出廠逾20年之機車乙輛、對第三人方文宗之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其中機車車齡已逾20年,現存價值甚微,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無變價分配實益;
對方文宗之債權,金額甚微,無訴訟追討及變價分配實益。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2年4月25日雄院國112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3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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